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彭**与被告中国人**司绵竹支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潘达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及反诉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彭**撤回本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潘达成撤回反诉。
本案依法减半征收本诉诉讼费11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征收反诉诉讼费25.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