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建筑有限公司在绵竹市**房地**责任公司的工程款或保证金109万元及其在成都农村商**都大丰支行的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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