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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洪*建材经营部与四川佳和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全县洪*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和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全县洪*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全县洪*建材经营部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全县洪*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半收取4628元,诉讼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天全县洪*建材经营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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