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中江民初字第21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郫县支行开设帐号为×××账户内的资金在25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2015年7月9日,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郫县支行开设帐号为×××账户内的资金在25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