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中江民初字第21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安徽四**限公司在中国工**限公司春熙武侯大道分理处开设帐号为×××帐号内的资金在55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现因原告已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安徽四**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武侯大道分理处开设帐号为×××帐号内的资金在55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