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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德阳渤**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德阳**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礼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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