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0.00元,减半收取5135.00元,申请费(保全)1770.00元,合计人民币6905.00元,由原告德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