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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峻诉自贡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诉被告自贡市**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大**公司委托代理人明登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5份“房屋认购协议”,认购了自流井区石**E组团住宅A栋第2层A4、3层A4、5层A1、6层A1、7层A1五套房屋,并全额支付了1,110,000.00元,被告所售房屋己修建完毕,于2013年10月左右开盘销售。但被告至今未按照“房屋认购协议”与原告完结相关手续,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完清自流井区石**E组团住宅A栋第2层A4、3层A4、5层A1、6层A1、7层A1相关手续并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2、赔偿因未办理房屋确权过户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自流井区石**E组团住宅A栋第2层A4、3层A4、5层A1、6层A1、7层A1一房多卖,实际无法确权过户给原告,请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己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承担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本案事实是向原告借款700,000.00元,因款未还上,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涉及的认购款1,110,000.00元是被告出具的收据,但未实际支付,对房屋买卖来讲,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至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手续,协议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被告**公司向原告金*分别借款200,000.00元、200,000.00元、200,000.00元和100,000.00元,共计700,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2011年5月归还本息1,110,000.00元,到期后被告因故未归还,双方于2011年5月10日签订《房屋认购协议》5份,由原告认购自流井区石**E组团住宅A栋第2层A4、3层A4、5层A1、6层A1、7层A1五套房屋(没有动迁也未有房屋开发相关手续),被告出具了1,110,000.00元认购款《收据》,但此款未实际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开发的房屋己修建完毕,故诉请来院。

庭审中,原告对借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也同意依法计息。被告也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依法计算利息。

上述事实有《房屋认购协议》5份、《借条》5份、《询问笔录》及当事人法庭陈述予以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名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经法庭审理及当事人陈述,实为民间借贷纠纷。因双方对借款的具体时间无法记清,其借款利息应从2010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尚未有房屋开发建设等任何手续,该合同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贡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借款700,000.00元,同时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算。

本案受理费14,700.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至本院,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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