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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资秀容、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通过网络认识,2007年10月22日在三台县古井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9月27日生育女孩李*甲,2014年10月13日双方在三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其女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法抚养小孩,我家的经济条件好,且我与原告离婚后小孩一直跟随我父母在一起生活居住,望法院判决子女由我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0月22日在三台县古井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9月27日生育女孩李*甲。2014年10月13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三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其女由被告抚养,跟随被告父亲生活居住,2015年6月11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抚养子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现其女跟随原告在西昌市生活居住。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离婚证复印件、保证书、原告父母所写的陈述、西昌市出的证明材料、照片2张;施工工程合同复印件、信用社明细保险单、房屋租赁合同,证人刘**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变更其女由原告抚养,因被告长期在外承包工程根本无法照护其女,且现无固定房屋生活居住,其女李*甲变更为原告抚养,便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李*甲由徐某某抚养。

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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