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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自贡**园管理所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自贡**园管理所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自贡**园管理所申请撤回本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自贡**园管理所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自**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自贡**园管理所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30038元,司法鉴定费9800元,合计398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自**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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