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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诉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在上海打工期间认识并同居生活,2005年11月1日生育长子熊**,2008年1月27日生育次子任某甲,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吵闹,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任某甲的户籍现在原告处,且被告也无能力抚育两个儿子,故原告要求任某甲由原告抚育,熊**由被告抚育。

被告辩称

被告熊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同居生活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被告不同意由原告抚育子女。熊**和任*甲自小便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已形成了固定的生活习惯;熊**和任*甲从小一起生活,建立了深厚的兄弟感情,若强行将小孩分开,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父母身体健康且拥有住房,也愿意帮忙照料子女,熊**和任*甲也愿意跟随被告生活,故熊**和任*甲随被告生活更恰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认识后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11月1日生育长子熊**,2008年1月27日生育次子任某甲,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现在在自贡市市区工作生活,被告长期在外务工。熊**和任某甲从小跟随被告父母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被告熊*某在庭审中表示要求抚养两个子女,其长子熊*甲当庭表示愿意跟随被告一同生活,且熊*甲已年满10周岁,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被告要求抚养长子熊*甲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次子任某甲在庭审中虽然也表示愿意跟随被告一同生活,但其年仅8周岁,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抚养关系的确定要结合其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考虑。原告现工作并居住于自贡市市区,且有收入能力,而被告长期在外务工,且已经抚育长子熊*甲,加之,从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子女的教育和生活需要父母的陪伴,故本院认为次子任某甲随原告生活更利于其成长,对于原告要求抚养次子任某甲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分别抚育一个子女,则任某甲和熊*甲的抚育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所生长子熊*甲随被告熊*某生活,其抚育费由被告熊*某负担;原、被告所生次子任某甲随原告任某某生活,其抚育费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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