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王**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易**、王**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王**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