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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诉郑**、威远宏**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诉被告郑**、威远宏**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威远宏大**有限公司和四川**限公司继续履行将雄飞国际新城45号楼按揭款和按揭保证金用于清偿原告借款本息或按合同约定以房抵款的义务;被告威远宏大**有限公司和四川**限公司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立案后,发现本案民间借贷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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