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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张**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府征补决(2015)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0年7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0)6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武胜县2010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武胜县鸣钟乡某某某村1、2、3、4、9组及其他村组共计37.0663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上述集体的建设用地4.2652公顷,合计41.3315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2011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发布武胜府土(2011)3号《征收土地公告》,2011年4月8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武国土资土(2011)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申请执行人张**的房屋在武胜县鸣钟乡某某某村某组征收土地范围内。2013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在政府网上发布《武胜县城东商贸新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期内,没有收到反馈意见,据此,制作了《武胜县城东商贸新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继后,申请执行人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了城东商贸新区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并作出《城东商贸新区房屋征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2013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公告,规定了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和接洽部门、以及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将签约期限延长到2014年9月30日前。继后,申请执行人对张**的房屋资料进行了收集和实际测量,张**房屋实测面积436.5平方米。申请执行人组织城东商贸新区的房屋被征收户,遴选了房屋评估机构,房屋评估机构对张**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房屋评估面积436.5平方米,评估价格651840.00元。

201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张**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同月2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武府征补决(2015)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决定对张**建筑面积436.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限其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征收办公室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并对张**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为其家人的生活安排了过渡房。张**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同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催告张**履行武府征补决(2015)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张**仍未履行。2015年9月24日,武胜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张**位于武胜县鸣钟乡某某某村某组的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征收武胜县鸣钟乡某某某村某组部分集体土地后,对处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照房屋征收的规定,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公示,规定了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和接洽部门、以及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组织人员对张**的房屋档案资料进行了收集和对房屋进行了实际测量,并对房屋测量面积进行了公示。组织所有房屋被征收户对房屋评估机构进行了选择,评估机构对张**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进行了公示。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对逾期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张**依法作出的武府征补决(2015)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张**建筑面积436.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该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补偿有据,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张**交付征收房屋后的过渡房进行了安排。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武府征补决(2015)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即被申请执行人张**交付建筑面积为436.5平方米的房屋,由武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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