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唐大亮房屋征收补偿一案,本院审查后于10月10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以已与唐大亮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已经拆除被征收房屋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唐大亮强制执行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