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胜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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