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瑞**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有限公司、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瑞**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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