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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成都迪**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成都迪**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1月15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妥善处理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迪**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迪**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成都迪**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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