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达县**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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