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油市**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龙宫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何**、被申请人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油市**限公司、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