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李*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罗**申请执行李**、四川省**有限公司、珙县复**责任公司、珙县富**责任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本院(2014)宜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四川省**有限公司、珙县复**责任公司、珙县富**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四川省**有限公司、珙县复**责任公司、珙县富**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107097.1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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