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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四川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起诉被告四川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为开发南部县南隆镇“海腾云鼎”商住小区和购买南**2队车站土地与办公楼及经营公司其他项目,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介绍,被告向第三人张*借款500万元、廖*借款1,800万元、李**借款1,200万元,共计借款3,500万元。被告仅偿还张*200万元。因系原告介绍,原、被告、第三人协商,各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与被告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借款金额3,3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同时出具了一份借据。被告自愿用“海腾云鼎”商住小区113套商品房作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将抵押的113套商品房网签备案登记到原告指定人名下,还擅自将抵押给原告的房屋对外出售,出售房屋款项也未支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300万元,并责令被告从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同期同类(一年至三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资金占用利息;3.被告按借款合同云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原告损失;4、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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