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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及委托代理人何康*与被上诉人苏**的委托代理人梁*、黄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

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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