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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有限公司与张**、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竹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竹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竹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大竹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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