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执行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申请执行任**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川民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确定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张**支付尚欠的转让款200万元及资金利息。任**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该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给付金钱义务的30天自动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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