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上诉人四川**广元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