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依据(2015)川民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于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任**(原广元市市中区工农四通桥煤矿)享有的煤矿奖补资金等款项230万予以冻结。经本院立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申请人任**(原广元市市中区工农四通桥煤矿)享有的煤矿奖补资金等款项230万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

申请人应当在(2015)川民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强制执行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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