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黄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袁*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随即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2月28日生育长子袁**,2011年5月5日生育次子袁**。2012年12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家人共同修建7层楼房一幢。由于原告未达到法定婚龄就与被告同居生活,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被告经常有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已经两年,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袁**由原告抚养,袁**由被告抚养;3.原、被告共同修建的房屋二楼归原告所有。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原告受伤的照片。

被告辩称

被告袁*甲辩称,自己与原告是经同学介绍认识,生育了两个孩子才补办的结婚证,婚姻感情很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确实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于2007年已分户单过,房产是父母修建的,自己无权处分。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1.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2.被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房屋产权证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认识,随即开始同居生活,于2010年2月28日生育长子袁**,2011年5月5日生育次子袁某丙。2012年12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佐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原告受伤的照片;4.被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一份;5.房屋产权证书;6.原、被告在庭审上的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并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现被告态度较好,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强烈,只要双方放下成见,还有和好的可能。夫妻双方本应互谅互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建立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诉讼要求离婚所举之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袁*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