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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峨眉山**限公司与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峨眉山**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童伟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原审法院向其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上诉人于2016年1月6日收到该通知。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经审查,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罗**、峨眉山**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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