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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