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元,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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