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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双强诉被告宜**公司挂靠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双强诉被告四川宜**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双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宜**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解双强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宜**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双强撤回对被告四川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68元,减半收取为15434元,由原告解双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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