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双强诉被告四川宜**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双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宜**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解双强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宜**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双强撤回对被告四川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68元,减半收取为15434元,由原告解双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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