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某某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余朝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5月5日在梓潼县东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2月7日生育一子陈**。因双方性格完全不和,经常争吵从而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于2013年2月开始外出务工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无和好可能,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50%);3、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6日在梓潼县东石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2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原、被告婚后在被告父母处居住生活,2011年原告在绵阳务工,2012年原、被告共同到苏州务工,2013年2月原告独自在外务工,因生活琐事原、被告有时争吵,2015年12月16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及其子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收集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恋爱结婚,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一起务工、共同为了家庭付出辛劳,都有建设好美满幸福家庭的愿望。双方生育一子陈*乙,更为这个家庭增添了幸福。虽因务工双方缺少有效的沟通交流,导致夫妻之间产生了隔阂,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应多为家庭、多为子女考虑,互相体谅,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换位思考,多去关心、体贴对方,尽到为夫为妻、为人父母应有的责任,维系家庭的幸福与完整,夫妻感情仍能恢复如初。庭审中,原告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陈*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