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限公司与四川云**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474号成都**限公司与四川云**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案未履行执行标的为应给付货款本金28736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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