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474号成都**限公司与四川云**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案未履行执行标的为应给付货款本金28736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何**与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有限公司与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限公司与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四川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与四川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有限公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原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泸州龙**限公司诉被告四**枝花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与乐山市沙**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