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限公司与乐山市沙**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乐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强制清算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以(2013)沙湾民清(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于2013年12月10日依法决定成立了乐山市沙湾区中**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依法接管了公司,并具体实施了对公司的全部清算事宜。正值清算组对公司各项清算工作全面展开的过程中,申请人中**公司于2015年3月2日,以本案在清算过程中因申请人与公司另一股东达成和解,并签订了《清算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清算申请书》。

本院查明

本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书和相关附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强制清算案起因于中**公司二股东中**公司、自然人廖**之间发生僵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解散。如今二股东通过协商就有关分歧达成一致,并就中**公司股份转让等具体内容签订了《清算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载明了中**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公司50%股份和在公司享有的资产权益打包转让给公司另一自然人股东廖**,转让价人民币230万元。本院仅就和解协议中有关公司股权转让内容(协议其他内容不属本案审查范围)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股东在清算程序中就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享有的处分权,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此外,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公司股份是否必然导致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今后可能发生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与现时公司股东之间股份转让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本院认为目前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依据。中**公司清算组近日亦向我院递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股东和解后,公司继续存续对债权人利益会得到最大的保障,公司走向和解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更高。清算组据此提请我院终止中**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中**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书》要求撤回强制清算,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强制清算申请撤回有关规定的内容,本院应予支持。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第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四川**限公司撤回对乐山市**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终止对乐山市**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清算案件受理费100,000.00元(已减半),由四川**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