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百**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敬天旭、敬天琼,原审被告成都世**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6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百**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百**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成都百**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上诉人成**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