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百**理有限公司与张**、成都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百**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成都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6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百**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以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百**公司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百联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成都百**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29元,减半收取846.5元,由成都百**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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