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四川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由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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