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资**司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54元,减半收取77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27元,由原告四川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蓬溪县下东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行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杨**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黄*、向*、何**抢劫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中国**限公司天府新区支行与淡利、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瑞**限公司与四川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有限公司与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限公司与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与成都玛**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