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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资**司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54元,减半收取77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27元,由原告四川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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