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镇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3元,减半收取3166.5元,保全费2195元,合计536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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