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向东诉被告张**、华农财**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向东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由原告任向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胡**与赤水市**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小*、宋**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邓**与赤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锦江**装服饰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古德兵等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司丹陵支公司与余*、高天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莫*与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