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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张**、华农财**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向东诉被告张**、华农财**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向东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由原告任向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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