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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锦江**装服饰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锦江区欧曼沙女装服饰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因其与被告锦江区欧曼沙女装服饰店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与被告锦江区欧曼沙女装服饰店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原告汪*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汪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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