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564号中国人民**司丹陵支公司与余*、高天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愿暂缓执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二被执行人应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58388元并负担诉讼费6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