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与被执行**资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标的为:支付工资7700元、诉讼费2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资产已被眉山**民法院冻结,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已经提交相关材料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眉东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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