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乐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四川创**限公司、成都度**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乐山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乐山市**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乐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减半收取90900元,由乐山市**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