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肖**、刘**、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眉民终字第321号李**与肖**、刘**、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正对肖**、刘**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肖**、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4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40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被执行人唐**也未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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