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曾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对被告曾潘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曾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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