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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因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四川省**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4)旌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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