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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炽永,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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